关于木垒县“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公示
索 引 号 | MLX01/2023-00017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木垒县“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公示 | ||
主 题 词 | 木垒 12 13 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18 12:01:26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2年12月13日09时09分,木垒县雀仁乡省道S228线309公里+6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木垒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的木垒县“12·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个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单位情况。
1.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BXX)所属单位,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昌XX号,经营有效期至2027年1月16日。
2.新疆羽佳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豪瀚牌重型半挂牵车(新AXX)所属单位,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乌XX号。
(二)车辆基本情况。
1.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车牌号:新BXX,使用性质:非营运性车辆,车辆所有人:玛某某,颜色:灰色,核载5人,实载3人,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5日。
2.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BXX,车辆所有人: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颜色:蓝色,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4月14日。
3.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新AXX,车辆所有人:新疆羽佳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车辆使用性质:货运,颜色:白色,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3月31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03月17日。
(三)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杨某,新BXX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系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15号人,持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5月13日,有效期:长期。
2.田某某(受伤),新AXX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系山东省巨野县营里镇姜西行政村姜西村人,持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1月21日,有效期2025年01月21日。
3.玛某某(死亡), 新BXX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驾驶人,持C1E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4月20日,有效期2024年4月20日。
(四)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情况。
经委托专业机构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2]法毒鉴字第QTJ1346、1347、1348号,详见附件),鉴定意见证实:
杨某(新BXX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体内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
田某某(新AXX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体内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
玛某某(新BXX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驾驶人)体内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道路情况:现场位于省道S228线(青河-土圆仓)309公里+600米,该路段呈南北走向,道路全宽7米,道路中间设有1条黄色单虚线。事发路段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平坦,路表潮湿且轻微结冰。事发时天气为雾天,视线在200米以下。
道路管辖:事发路段道路养护工作由昌吉州公路管理局奇台分局管理养护,行政区划为木垒县,在该路段木垒县公安局设置有一个交警中队,对该道路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道路车流:该路段为准东、芨芨湖工业区矿区货运车辆进出疆主要道路,货运车辆流量大,和小型车辆混行交叉行驶。
(六)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天气阴,白天,有雾。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2月13日09时05分许,杨某驾驶一辆新B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28线(青河-土圆仓)由南向北行驶至309公里+600米处时,车辆侧滑至对向车道,与玛某某驾驶一辆乘载胡某某、扎某某的新BXX号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相撞后,杨某驾驶的新BXX号车又与田某某驾驶的一辆新AXX号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一起玛某某、扎某某2人死亡,胡某某、田某某2人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2月13日09时09分,木垒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位路过司机报案称:在省道228线准东芨芨湖往三个庄子方向,三车追尾,有人受伤。接警后,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派交警大队雀仁中队巡逻组先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安全保障,同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赶赴现场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车辆进行快速清理,迅速恢复交通秩序。
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略
(二)受伤人员情况:略
(三)直接经济损失:车辆损失约20万元。目前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伤亡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证据综合分析,结合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组认定了该起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BXX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杨某疲劳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使车辆侧滑,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BXX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驾驶人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逾期未审验。
2.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不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2)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动态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未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且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资料查验、人员询问等综合分析研究,经调查认定: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2·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某,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BXX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玛某某, 新BXX长安牌轻型苍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高某某,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建议由属地主管部门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木垒县“12·13”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新BXX号车辆所有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由属地主管部门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对奇台县远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木垒县“12·13”交通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更好地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引导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珍惜生命,保障行车安全。
(二)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持续开展以“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酒驾、无牌无证、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其他重点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及交通环境,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控制等交通管理设施,加强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道路隔离、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加大对全县道路不间断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辖区运输企业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切实从源头消除相关隐患;并对驾驶员警示教育,对过往车辆有违法行为的,组织驾驶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对典型事故进行讲解,深刻汲取教训。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筑牢安全防范意识。一是扎实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打好交通安全宣传攻势仗,结合“美丽乡村行”“一盔一带”“一老一小”等实际工作内容。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和交通陋习,共同创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二是强化日常宣传教育提醒。充分利用集市、日常巡逻、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辖区群众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及酒醉驾的危害,以日常巡逻与日常宣教相结合提醒过往群众安全出行,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三是加大新媒体宣传。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电视、“木垒零距离”等网络媒体加大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意识,警示驾驶员科学预防风险,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木垒县“12·13”交通事故调查组
(木垒县安委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