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16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
主 题 词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原始 胡杨林 保护 管理条例 修订 草案 意见建议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08 18:05:27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为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拟稿)》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4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木垒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我们将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
电 话:18167779632 0994-4822281(传真)
电子邮箱:18167779632@163.com
信函请寄: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831900。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草拟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胡杨林保护区范围】 本条例所称原始胡杨林是指北塔山以南,盐池以东木垒鸣沙山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的天然胡杨林木,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该区域为原始胡杨林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以批准设立的国家沙漠公园有关矢量数据为准。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天然胡杨林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胡杨林保护原则】 胡杨林的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保育结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胡杨林保护工作的领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胡杨林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和破坏胡杨林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对在胡杨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胡杨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科普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对胡杨林生长环境的研究、监测和评估,对保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防治;
(三)对保护区内存活、枯死的胡杨林木进行编号拍照登记,建立档案。属于古树名木的,设置保护设施以及保护标志;
(四)在保护区设立管护站点,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对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制度,建设防火设施,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在保护区内实施林木抚育、植被恢复以及其它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胡杨林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之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胡杨林管护站点、巡护路网、应急救灾、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促进保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化。
第七条【保护措施之二】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外围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量,保障胡杨林生态用水。
第八条【保护措施之三】 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破坏胡杨树根、树干、树枝、树桩以及非法砍伐、买卖、运输、加工胡杨树木;
(二)攀爬、刻划、涂污、捡拾胡杨树木以及乱扔垃圾、毁坏设施、擅离游览路线;
(三)吸烟、野外用火;
(四)擅自狩猎、放牧、采药、开垦、挖沙、采挖野生植物、抽取地下水;
(五)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引入有害物种或者携带动植物病原体进入胡杨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毁林以及破坏胡杨林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保护措施之四】 保护区外围五公里范围为外围保护地带。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依法进行建设活动,或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避免或者减少对胡杨林及其生长地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保护区管理之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等功能区,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相统一。
资源保育区以承担生态资源保护培育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生态资源保护、修复、监测、科学研究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资源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
风景游览区以开展生态旅游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游览观光、自然体验、科普教育等活动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和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保护区管理之二】 在保护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影视拍摄、地质勘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书面告知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之三】 在保护区内依法进行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胡杨林保护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胡杨林保护方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植被。
第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之四】 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通过自治县有关部门的指导,在保护区配备消防设施、设立避雷设施;对胸径2.5米以上的树木实行单棵围栏,挂牌保护。
(二)经营服务区应当修建在保护区所规划的位置。服务区内应当具备餐饮、住宿、商业、公厕、环保观光车、停车场等设施;
(三)对指定的游览路线,在不破坏景观和植被的前提下,修建观光车道和人行道,并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四)服务区的用水应当在林区下游距保护区五公里外的指定地点取水,不得在保护区内提取地下水;
(五)在保护区内修建环保公厕、设置垃圾箱,及时清理公厕、垃圾箱和服务区的生活垃圾,并在远离保护区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引导游客维护保护区内环境卫生和遵守保护区管理制度;
(七)除环保观光车外,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监督活动和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发现有关活动和设施建设对胡杨林及其生长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共同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胡杨林的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本县林长制与检察工作有效衔接,共同推进胡杨林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胡杨林保护宣传】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胡杨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胡杨林保护知识,增强公民对胡杨林的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胡杨林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之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胡杨林保护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之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之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带生态环境损害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