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山羊禁牧区的规定
索 引 号 | MLX01/2022-00008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山羊禁牧区的规定 | ||
主 题 词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人民政府 牧区 规定 | ||
文 号 | 木政规〔2022〕3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31 10:32:43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木垒分局:
第一条为了遏制山羊啃食破坏天山南部山区草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涵养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草场禁止山羊放牧:
(1)博斯坦乡响水河子以西南部山区草场;
(2)英格堡乡、西吉尔镇、东城镇、照壁山乡、白杨河乡、新户镇、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雀仁乡等半农半牧乡镇草场;
(3)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涵养区。
第三条全县山羊总头数控制在一万只以内,下列区域可以放牧:
(1)博斯坦乡响水河子以东草场;
(2)东山牧场(青居里山、黑居里山、木力克山、考克阿得尔一带)。
第四条山羊养殖户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县乡管理部门、村委会和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五百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山羊养殖户以小畜换大畜,县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山羊禁牧区放牧的,由自治县林业和草原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原文下载:木政规〔2022〕3号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划定山羊禁牧区的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