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木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29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木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木垒 应急 急救 救灾 物资储备 管理制度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规〔2024〕1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08 10:43:41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已经木垒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木垒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购置、储存、动用以及经费管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管理操作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上级部门委托本级储备的,原则上执行上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和现有应急救灾物资情况,会商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提出救灾物资储备要求,确定采购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的政府采购和资金申请。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物资承储单位,负责物资储备库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入库通知和调拨指令,做好物资出入库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等资金预算保障。适时足额拨付中央、区、州安排防灾减灾相关专项资金。
第一章 运维管理
第五条 库区划分为物资储备区和办公区,物资储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管控进出人员和车辆。办公区不得存放物资。
库区环境卫生应当干净整洁,库房内做到地面无杂物、墙体无蜘蛛网,照明等设备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不得堆放物资包装垃圾等。
第六条 物资储备环境需满足储备物资的存储条件,库房地面平整,库房和货位应保持整洁,储备物资按照标识牌位置存放,保留必要的物资周转区域和通道,满足装卸作业需求,库房出入口应当方便运输,并设置挡鼠板。
第七条 库房内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标识。仓库管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禁来访人员将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进库区,严禁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暖气等与储备物资无关的电气设备。每周开展库区安全巡查,巡查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消防、库区环境、库区容貌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八条 制定救灾物资调运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物资调运、消防等演练。>
第二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储备物资出库应当实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各类救灾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设立货物标识卡,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等,做到标签规范、账物相符。救灾物资储存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对所储存的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条 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登记物资出入库情况,及时调整库存物资台账,做到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每月至少1次对库房进行通风,定期对帐篷、枕头等易受潮、滋生霉菌的物品进行倒翻,防止储存物资变质、损坏,确保物资干燥宜存。每季度开展1次库存物资盘点工作,内容包括入库、出库和结存(库存)的物资品名、种类、数量等。因工作需调整仓库保管员岗位时,承储单位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组织监交,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救灾物资入库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入库通知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入库前承储单位和采购单位应当对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清点和检查,做到入库手续完备、账物相符、台账规范。承储单位与采购单位对物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后方可入库,并填写《木垒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验收入库表》。
第十二条 物资入库作业必须在承储单位库房保管员或有关科室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告知作业人员安全作业须知,组织作业人员采用适当设备或工具将物资码放在相应的区域货架,物资应当摆放整齐、稳固,便于维护、检查和出库。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入库:
(一)无入库通知或相关文件的;
(二)装卸过程中发现物资残缺破损的;
(三)品名、规格、数量等与入库单、采购合同等不符的。p>
第四章 调拨出库管理
第十三条 物资出库严格按照调拨指令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做到出库手续完备、出库账务相符、出库台账规范。
第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有效应对的条件下,可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紧急调拨县级救灾应急物资的申请,提交《木垒县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报告单》。
县级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不能保证应急救援和救灾所需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求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木垒县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报告单》。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县级救灾应急物资调用决策建议,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
如遇地震、山洪等紧急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可在取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意后,电话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领导告知紧急调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组织实施紧急调拨。申请单位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补办调运手续,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
救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县应急管理局下发的书面调拨指令后,在指令规定期限内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组织出库。没有收到调拨指令不得出库。
物资出库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主动告知注意事项,与申请单位一起清点、验收物资,并在出库单上确认签字。清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处理。
调拨应急救灾物资发生的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由救灾应急物资接收单位承担。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调拨救灾应急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五章 回收与报废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应急物资要做到回收。可回收类物资包括各种规格帐篷、应急照明设备、发电机、场地照明灯、折叠床等价值较高且可重复使用的物资。
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或不可回收物资,由物资申请单位向采购单位和承储单位提出申请,三方统一排查清理后,确认不能回收的,转交物资申请单位负责处理,不再进行回收。
物资申请单位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晾晒和打包后,运送至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门、物资申请部门三方清点确认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存管理。
物资回收入库参照新采购物资入库验收方式执行,由承储单位与物资申请单位共同验收入库。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评估或检测确认达到报废标准或无使用价值的物资,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储备单位申请报废。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失、丢失和破坏的,物资申请单位应当照价赔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木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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