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 引 号 | MLX18/2024-00001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主 题 词 | 木垒 行政执法 制度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15 13:13:04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用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范围、权限、程序、时限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
(二)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受理条件;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木垒县人民政府网平台(http://www.mlx.gov.cn/)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对水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要进行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