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 MLX18/2024-00001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主 题 词 | 木垒 行政执法 审核制度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15 13:15:46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木垒县水利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木垒水利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水利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县水利局适用普通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水利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 水政监察大队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水行政执法案情简介。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