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21号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37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21号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决定书 2024 21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11:09:33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木垒通达烟酒商行(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族团结综合楼一楼门面房106号
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族团结综合楼一楼门面房106号
2024年3月25日,木垒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仅有营业执照,在当事人货物存放区三个纸箱内查获芙蓉王(硬)1.9条、云烟(雪莲细支1960)2.2条、双喜(莲香)1.2条、双喜(硬经典1906)1.9条、贵烟(硬黄精品)1.9条、红河(软99)2条、中华(硬)1条、云烟(中支福)1条、云烟(软珍品)1条、黄山(新制晥烟)1条、玉溪(软)1条、双喜(春天中支)1条、娇子(宽窄好运)0.8条、长白山(神韵细支)1条、金圣(青瓷)1条、黄山(记忆)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0.7条、云烟(紫)0.4条、云烟(软如意)0.5条、真龙(美人香草)0.8条、云烟(小熊猫家园)0.7条、玉溪(鑫中支)0.4条、兰州(硬新尚)0.5条、利群(软蓝)0.3条、双喜(勿忘我)0.2条、泰山(心悦)0.2条、黄山(小红方印)0.2条、云烟(细支云龙)0.2条、好猫(长乐九美)0.2条、天子(金)0.2条、黄山(金晥烟)0.2条、好猫(长乐)0.2条、黄鹤楼(硬金砂)0.2条,共33个品种合计27条卷烟。2024年4月1日,我局收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木烟移[2024]第1号),称XXX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随函附案件资料1份22页,移送财物清单1份。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经营中,现场未发现卷烟。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木县市监限提〔2024〕21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木烟存通字[2024]第1号中合计33个品种27条卷烟的进货票据、购进价格、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截止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材料。2024年5月6日,我局向木垒县烟草专卖局送达《协助调查函》(木县市监协查〔2024〕21号),当日木垒县烟草专卖局出具《涉案物品价格证明》显示芙蓉王(硬)建议零售价250元/条、云烟(雪莲细支1960)建议零售价300元/条、双喜(莲香)建议零售价15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建议零售价170元/条、贵烟(硬黄精品)建议零售价140元/条、红河(软99)建议零售价130元/条、中华(硬)建议零售价450元/条、云烟(中支福)建议零售价300元/条、云烟(软珍品)建议零售价230元/条、黄山(新制晥烟)建议零售价150元/条、玉溪(软)建议零售价230元/条、双喜(春天中支)建议零售价300元/条、娇子(宽窄好运)建议零售价300元/条、长白山(神韵细支)建议零售价260元/条、金圣(青瓷)建议零售价180元/条、黄山(记忆)建议零售价14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建议零售价280元/条、云烟(紫)建议零售价140元/条、云烟(软如意)建议零售价110元/条、真龙(美人香草)建议零售价20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建议零售价200元/条、玉溪(鑫中支)建议零售价260元/条、兰州(硬新尚)建议零售价140元/条、利群(软蓝)建议零售价200元/条、双喜(勿忘我)建议零售价200元/条、泰山(心悦)建议零售价160元/条、黄山(小红方印)建议零售价25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建议零售价150元/条、好猫(长乐九美)建议零售价200元/条、天子(金)建议零售价200元/条、黄山(金晥烟)建议零售价280元/条、好猫(长乐)建议零售价14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建议零售价160元/条,33个品种卷烟共27条合计5833元。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当天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年初,当事人从木垒县域内多家店铺,以市场零售价购买卷烟用于销售,期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购进价格、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证明》,认定当事人涉案33个品种合计27条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58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4.木垒县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移送函》(木烟移[2024]第1号)、随函附案件资料1份22页、移送财物清单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4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较短,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5%的罚款1458.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