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39号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38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39号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决定书 2024 39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31 11:12:23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新疆邀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新户镇玫瑰花基地
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努尔古丽东路刺绣园二期2-216
2024年5月5日,我局接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涉嫌违法线索(编号HLW652328000044925135):当事人公众号“玫瑰纯露”化妆品广告内容为:“玫瑰纯露的正确使用方法一文里玫瑰纯露是什么?玫瑰纯露就是在提取玫瑰精油是留下了的水,也叫纯露。纯露是植物体内溶于水的物质。许多植物都会有,而玫瑰体内的水溶性物质就是玫瑰纯露。玫瑰纯露是对皮肤非常友好的天然成分,具有很好的护肤效果。玫瑰纯露对皮肤具有补水保湿、快速消炎、抗过敏、止痒、延缓衰老等作用”,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产品展销大厅摆放玫瑰纯露(甜香型)9瓶,产品品名:玫瑰纯露(甜香型)、萃取部位:完整花朵、生产方式:水蒸馏萃取、净含量:100ml、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成分:玫瑰( ROSA RUGOSA) 花水辛酰羟肟酸、1,2-己二醇,1,3-丙二醇。产品说明:玫瑰纯露中含有大量水溶性玫瑰萃取成分,具有保湿,舒缓的功效 ,适合各种肌肤日常保养,使肌肤水油平衡、滋润细腻,焕发活力。使用方法:1,每天早晚洁面后喷于脸部,用手指轻拍按摩吸收即可;2、可用纸膜侵透纯露后敷脸15分钟,效果更佳,储存条件:放置于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注意事项:1、如皮肤有任何不适请立刻停止使用;2、使用后请盖好瓶盖,避免纯露内有效成分挥发;3、避免儿童触及,不可进食;4、开盖后6个月用完最佳。(标签信息),产品外包装未见“补水保湿、快速消炎、抗过敏、止痒、延缓衰老等作用”。在法定代表人的操作下,执法人员通过工作区电脑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消息模块检查,当事人于2023-05-18 10:29发布文章《玫瑰纯露的正确使用方法》,该文章第一段内容为:“玫瑰纯露是什么?玫瑰纯露就是在提取玫瑰精油是留下了的水,也叫纯露。纯露是植物体内溶于水的物质。许多植物都会有,而玫瑰体内的水溶性物质就是玫瑰纯露。玫瑰纯露是对皮肤非常友好的天然成分,具有很好的护肤效果。玫瑰纯露对皮肤具有补水保湿、快速消炎、抗过敏、止痒、延缓衰老等作用”,文章底部显示阅读175、赞2。该文章底端产品图片下方显示“点击进入微店”,执法人员点击进入“邀香玫瑰官方旗舰店”,页面显示产品介绍信息。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微店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通过自己的手机打开“邀香玫瑰官方旗舰店”,微店页面显示:店铺管理、客户管理、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分析、营销推广,执法人员点击进入“营销推广页面”显示余额-0.24,点击微客多“充值余额”灰色三角客户管理页面后显示“充值扣费明细”点开三角后显示充值扣费明细“全部明细”点开倒三角筛选进入“充值退款明细”,点击确定后显示:“活动赠款2024-03-07 09:42:57 +200元”,“充值2024-03-07 09:42:57 现金+200元赠款+15元”,“活动赠2023-03-31 09:38:06+100元”,“微客多签到赠款 2020-07-24 02:12:16 赠款+150元”,“活动赠款2019-05-28 14:21:49 赠款+100”,“活动赠款2019-05-28 14:11:49 赠款 +100”。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页面截图照片四张、提取微信公众号充值扣费明细操作步骤截图七张,现场拍摄产品外包装图片两张,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资料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邀香玫瑰”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11月28日完成微信认证,企业全称新疆邀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05-18 10:29发布《玫瑰纯露的正确使用方法》一文中包含“玫瑰纯露对皮肤具有补水保湿、快速消炎、抗过敏、止痒、延缓衰老等作用”,宣传用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024-03-07 09:42:57,当事人通过微店平台充值发布信息服务费200元,平台赠款15元,广告费用共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微信公众号发布页面信息截图两张、微信公众号充值扣费明细操作步骤截图七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及支付广告费用的事实;
4.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产品外包装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未见快速消炎、抗过敏、止痒、延缓衰老等作用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罚告〔2024〕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
当事人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当事人于2023-05-18 发布《玫瑰纯露的正确使用方法》,截至2024年5月10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三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 2)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023年8月11日,因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未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16元(215元×2.4倍)。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