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办理结果】木垒县民政局无行政强制的情况说明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49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办理结果】木垒县民政局无行政强制的情况说明 | ||
主 题 词 | 行政强制 结果 木垒 民政局 情况 说明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01 18:11:35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民政局综合执法行政强制,包括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盒被撤销登记的等级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盒被撤销登记的等级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社会团体再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木垒县民政局依法对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条例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催告当事人行义务。催告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执法部门要可以向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并未有行政强制案件出现。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