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2024年度第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畜禽养殖领域)
索 引 号 | MLX17/2024-0002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2024年度第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畜禽养殖领域) | ||
主 题 词 | 环境保护 执法 监管 吉州 生态环境 木垒 2024 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19 12:00:28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增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某畜禽养殖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木垒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建设有猪舍8座,办公室1座,现有存栏有1400头,其中母猪400头、小猪1000头。合作社厂区北侧污水处理设备间内干湿分离机传送皮带损坏未及时修复,部分配件生锈且未通电。格栅池内污水通过企业自设的1台抽水泵,未经干湿分离机脱水处理直接抽入黑膜发酵池,猪粪晾干场处于闲置状态(未使用),涉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7月1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案例启示】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原则,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