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2-004号)
索 引 号 | MLX17/2024-00021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2-004号) | ||
主 题 词 | 环境保护 执法 监管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4 2-004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12:17:40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2-004号
姓名:杨**
身份证件号码:1427261987********
住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
我局于2024 年 6月 12 日、2024 年 6月14日、2024年6月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贮存、销售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过程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2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4日),用于证实杨**在租用场地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和场地租赁合同(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为杨**;
3.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被现场勘察人员苏**为现场负责人并取得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4份(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杨**在租用场地堆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5.新疆****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2024年6月14日),用于证实杨**在租赁场地露天堆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面积为4275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2-00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①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②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贰佰元(57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