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五期)
索 引 号 | MLX035/2024-00003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五期) | ||
主 题 词 |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典型案例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26 17:35:32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为保障木垒县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三起价格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木垒县合盛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智能水卡业务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2024年6月1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合盛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智能水卡业务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木垒县合盛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23日起在木垒县政务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窗口办理智能水卡时,未将办理智能水卡业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违法所得共计1860元。当事人办理智能水卡业务未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县理光办公用品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4年4月15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理光办公用品店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3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木垒县理光办公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修改资料服务费用。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木垒县金魁数码摄影馆提供打字复印服务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6月3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金魁数码摄影馆提供打字复印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木垒县金魁数码摄影馆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起向消费者提供打字复印服务,但未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当事人提供打字复印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