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通报4起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MLX035/2024-00004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通报4起典型案例 | ||
主 题 词 | 木垒 典型案例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3 12:41:35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为保障我县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典型案件,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四起质量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木垒县金林汽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木垒县金林汽车修理部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三具红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灭火器4只,进货价15元/只,销售1只,销售价20元/只,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金林汽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三只,没收违法所得5元,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1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永诚汽车电器维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案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木垒永诚汽车电器维修中心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四具红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灭火器4只,进货价13元/只,销售价20元/只,货值金额为8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永诚汽车电器维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四只,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木垒县中兴汽车装潢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木垒县中兴汽车装潢部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一具红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灭火器6只,进货价15元/只,销售4只,销售价20元/只,自用1只,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中兴汽车装潢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只,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1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县中原汽车装潢美容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案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木垒县中原汽车装潢美容店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八具红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灭火器10只,进货价13元/只,销售2只,销售价20元/只,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中原汽车装潢美容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八只,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