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MLX035/2024-00007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主 题 词 |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09 12:30:04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4年7月22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研究院№:2024X-J-SP18357检验报告,当事人2024年6月29日从奇台县金华秋菊蔬菜批发总汇购进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付娜蔬菜店经营的辣椒2024年6月29日,当事人从奇台县金华秋菊蔬菜批发总汇购进32.5公斤辣椒,购进价格2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2024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4年6月29日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9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2024年6月29日,当事人从奇台县金华秋菊蔬菜批发总汇购进32.5公斤辣椒,购进价格2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2024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4年6月29日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9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32.5公斤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6.3公斤用于抽样检验,该批辣椒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195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三)木垒县付娜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24年7月23日排查导致不合格产品原因,从进货查验方面进行排查整改。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严格已整改完毕。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