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MLX035/2021-00003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主 题 词 |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09:31:22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0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编号NO:A2210232617901002C检验报告称: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销售的厨娘乐酿造食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销售的厨娘乐酿造食醋
(一)2021年6月15日对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2020年12月21日购进的酿造食醋进行抽检, 2021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NO:A2210232617901002C检验报告称: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销售的厨娘乐酿造食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
(二)2021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NO:A2210232617901002C检验报告称: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销售的厨娘乐酿造食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5诶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A2210232617901002C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相关证据,于2021年8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从奇台县天山食品厂处购进购进1件厨娘乐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0日,共12瓶,每瓶830ML,购进价格为36元,当事人销售价格为5元/瓶,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已将该批厨娘乐酿造食醋销售了11瓶(抽检8瓶),自己使用了1瓶,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55元。在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厨娘乐酿造食醋,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0年12月21日的进货验收台账,奇台县水磨河天山醋厂发货票单及检验报告。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2020年12月21日从奇台县天山食品厂购进2020年12月10日生产的厨娘乐酿造食醋的事实无异议。
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执法稽查股对当事人称检验报告与实际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是因为当事人年龄较大,没有细心查看导致予以认可,执法稽查股认为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票据、检验报告,并对对所购进的酿造醋做了进货验收登记,证明当事人有意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确实不知道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本案货值金额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我局未接到投诉举报,也有未造成重大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法》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于2021年9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木县市监罚[2021]39号),对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木垒县艾山江百货超市因进货查验时不细致,购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1年8月15日责令改正,该店于次日上报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目前没有购进新货,但购买了新台账进行了整理记录,并表示今后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要对方资质证明、发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