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MLX035/2023-0000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主 题 词 |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19 16:22:02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2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NO:XZJC220070-FB2922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称:木垒县雪梅蔬菜水果店第三分店销售的姜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雪梅蔬菜水果店第三分店经营的生姜
(一)2022年12月5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垒县雪梅蔬菜水果店第三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的生姜进行抽检。2022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NO:XZJC220070-FB2922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称:木垒县雪梅蔬菜水果店第三分店销售的姜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编号为NO:XZJC220070-FB2922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通过奇台县金华蔬菜总汇联系从乌鲁木齐新联综合批发市场购进姜2件(每件13公斤),共26公斤,购进价格为8.9元/公斤,当事人零售价格为10元/公斤,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已将2022年12月4日购进的姜销售了20公斤(其中抽检3公斤),因蔬菜不新鲜自行销毁和自己食用6公斤,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做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木县市监罚〔2022〕8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木垒县雪梅蔬菜水果店第三分店于2023年1月4日上报了整改报告,将继续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