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木垒鹏辉商行)
索 引 号 | MLX035/2024-00011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木垒鹏辉商行) | ||
主 题 词 | 食品安全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商行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4 11:31:37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XZJC240177_GFD3933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购进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鹏辉商行经营的黄豆芽
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从木垒怀兵豆芽种植店购进4公斤黄豆芽,购进价格3元/公斤,销售价4元/公斤,2024年10月9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4年10月9日购进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 不得检出、实测值 0.0262、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 BJS 201703,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4公斤黄豆芽已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法召回,该批黄豆芽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16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二、木垒鹏辉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24年10月29日排查导致不合格产品原因,从进货查验方面进行排查整改。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严格已整改完毕。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