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MLX035/2025-0000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主 题 词 | 食品安全 木垒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13 18:49:57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烤羊肉的检验报告№:2024X-J-SP28392: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的烤羊肉(自制)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木垒县吾拉木江肉店购进7.3公斤烤羊肉,购进价格66元/公斤。2024年10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的烤羊肉(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苯并【a】芘、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7-2016,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7.3公斤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2公斤羊肉用作烤肉售卖,5.3公斤羊肉用于炒菜售卖,其中1公斤烤羊肉用于抽样检验,该批烤羊肉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400元
木垒县清膳美食店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24年12月2日排查导致不合格产品原因,从烤肉加工方面进行排查整改。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严格已整改完毕。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