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3-00004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木垒 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发〔20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3 17:34:12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木垒哈萨克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1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协同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2.2 标准规范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2.3 相关政策性法规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3) 《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05〕77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08号);
(8)《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关于印发<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9〕5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木垒哈萨克木垒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昌吉州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应急响应预留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4.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始终坚持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木垒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 挥 长: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环保副县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气象局、发改委、商务工信局、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木垒供电公司。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预案》组织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总结本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同意后,及时发布预案启动、终止命令;承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和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组织修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县纪委监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环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园区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4)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5)县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乡镇、园区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指导各乡镇、园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有关乡镇、园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推动木垒县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县商务工信局: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乡镇、园区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各基础电信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8)县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9)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园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10)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各乡镇、园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11)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状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2)县自然资源局: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非煤矿山的区划、开发利用和退出方案,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13)县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4)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15)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园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16)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木垒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做好全县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
2.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细化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开展本地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在预报结果达到本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本地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2.2.5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县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会商
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和县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二氧化硫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氧化硫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二氧化硫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二氧化硫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1)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应的成员单位,同时按照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黄色预警及时发布。
3.2.3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
(1)当预测预警组预测未来辖区内AQI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2)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县指挥中心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或二氧化硫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当收到上级对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2.5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条件、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持续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经专家会商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依程序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经专家会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乡镇、园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4.1 响应分级及减排原则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根据各乡镇、园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乡镇、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木垒县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情况,提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县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 响应措施
4.3.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⑤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乡镇、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砖瓦:提前调整生产计划,采暖季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工业涂装类: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低速载货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
④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城市建成区内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
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提高医疗接诊效率。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各乡镇、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砖瓦: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成型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对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禁止进入城市规划区内上路行驶(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③交通运输部门督导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不再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
4.4.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应急响应终止,全县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 后期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县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广播、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公开,宣传办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力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要指导各乡镇、园区、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各乡镇、园区应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应急联系网,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应急联络人员一并纳入,名单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大气自动监测、县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7.4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6 宣传教育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介,普及本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7.7 应急培训
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有关企业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7.8 应急演练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7.9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信息后,按程序报告县监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有关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昌吉州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8.3 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
原文下载:木县政办发〔2023〕8号关于印发《木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