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3-00004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木垒 集中 用水 水水 环境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发〔2023〕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3 17:53:44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1.前言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解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切实做好木垒县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安全,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提高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9.0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1.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2021.5.29);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10)《危险废物鉴别规范》(HJ/T 298-2019);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2020.11.27);
(1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6)《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
(17)《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18)《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
(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办〔2011〕35号);
(2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2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2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2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2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木垒县博斯坦乡水库水源地、白杨河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西吉尔镇饮用水水源地、英格堡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三眼泉水源地、三眼泉水库水源地、东城镇水源地、大石头乡水库水源地和雀仁乡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该水源保护区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地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放射事故除外)。
1.4 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 预案衔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木县政办发〔2019〕43号)实施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本应急预案执行主体为木垒县人民政府,与本应急预案覆盖地域范围内对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本应急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当事件超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应及时请求上级昌吉州人民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
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公众健康和饮水安全。
(3)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针对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依法处置,职责明确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5)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和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力量的同时,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工作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专业培训和演练,充分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和鼓励实现一专多能,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组建应急组织体系。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木垒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下设木垒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机构,其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与下设于县安委会的木垒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共用一套体系。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所处部门和职务,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木垒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1 主要职责
(1)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木垒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要求,启动或终止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和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Ⅱ级);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启动或终止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Ⅲ级),指导县级政府启动或终止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3)组织制定和修订《木垒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木垒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有多个替补人员。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信息报导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评估组和应急供水保障组等工作组。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各部门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4)根据事发区域气象、水文环境、人员、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5)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6)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7)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命令。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和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实施现场监测。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专家组:由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污染区域向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主要职责为:(1)组织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2)组织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3)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4)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5)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6)向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7)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信息报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县文旅局、县电子政务办、县教育局负责对污染事件全过程及时真实的报道。主要职责为:(1)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新闻引导工作等;(2)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利用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木垒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1)负责车辆调配,组织抢险器材、物资及调配、供应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检测设备及时到达现场,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置污染事件;(2)负责调拨应急事件体系运行经费;(3)落实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质量,保障居民饮用水的供应。
现场评估组:由县纪委监委、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对整个污染事件处置后进行科学的评估。主要职责为:(1)向指挥部汇报处置后水污染指数,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2)结合专家意见,确定污染区域恢复正常生产工作日期。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水利局、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分局、卫健委、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应急响应
本应急预案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为博斯坦乡水库水源地、白杨河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西吉尔镇饮用水水源地、英格堡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三眼泉水源地、三眼泉水库水源地、东城镇水源地、大石头乡水库水源地和雀仁乡地下水水源地,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内容。
3.1 信息的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组织通过饮用水源地或自来水公司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产生、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本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加大全社会防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宣传力度,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群众一旦发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110”“12369”报警,适时启动本应急预案预警程序。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第一时间获取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危害紧急程序,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预测预警研判工作,为预警发布、预警行动,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
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核实后上报本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1.3 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共同职责: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
3.1.4 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环保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风险工作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范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3.1.5 管理与保护措施
划定水源保护区:县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水源均应划定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并公布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标志。
强化环境监管: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涉及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汇水区建设项目审批和风险管理要求,强化后续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水源地保护巡查和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保障取供水安全:县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木垒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等措施,完善应急供水能力,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3.2 预警
若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发现险情的接警人应第一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应急协调办公室在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包括接警人先行处置的结果),判断警情、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判断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上报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3.2.2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不同级别响应程序不同。应急响应基本程序为事故发现人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确定响应级别和应急措施,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以及事故是否得到控制确定响应级别是否升级。
3.2.3 预警的启动条件
(1)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红色预警: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陆域或水域;
(2)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橙色预警: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水质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出现大肠杆菌、石油类、氨氮、COD等指标超标的。
(3)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启动黄色预警: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
(4)除发生上述情形外,水源保护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的其它情形应立即启动蓝色预警。
3.2.4 预警的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调整相应的预警信息。若需上级部门救助时,向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援助。
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发布的对象为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2.5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时,指挥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下达启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命令;通知各应急小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水源保护区对应的木垒县自来水服务站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6 预警解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预警: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木垒县人民政府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也可拨打“110”“119”“12345”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信息报告与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决不允许迟报、谎报、瞒报、错报和漏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木垒县人民政府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内部人员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3)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协调办公室经确认并充分听取应急专家意见基础上,在1个小时内上报木垒县人民政府。遇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上报,根据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须坚持速报机制,按照相关要求速报至相关部门。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 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或接报的其它单位应向木垒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木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根据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救援、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等部门。
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内容和信息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应急信息上报表内容,详见表3.3-1。
表3.3-1 应急信息上报表
项目 内容
现场信息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基本信息
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地与饮用水水源地关系:与一级保护区界面的距离、与取水口的距离、事发地木垒县城乡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
(2)信息通报内容
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已经造成取水中断或已经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时,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在征求应急指挥部意见后,及时上报木垒县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居民。
应急队伍在应对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通报相关信息。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判断污染物进入应急管理区域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依托木垒县环境监测站、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供水公司、住建局)等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先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事件处置初期,木垒县环境监测站、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监测布点原则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布点监测。
针对水体污染的监测布点原则为:根据事故发生点地表水流向及该地区水域特征进行水质监测布点。对河流的监测,按规范要求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水体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或辐射法布设监测并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连续取样,监测水质变化情况,直到恢复正常。
3.5.3 监测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1)为快速测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可采用如下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2)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的选取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
(3)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如ISO、美国EPA、日本JIS等国外分析方法。
3.5.4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应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木垒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无固定源风险。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5 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及时指挥木垒县环境监测站、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对现场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
(2)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3)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等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4)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应急监察
木垒县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同时,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3.6.2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表3.6-1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一览表
污染物种类 重点排查对象 木垒县九个水源地主要排查对象
有机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
营养盐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周边村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农田农药化肥施用
细菌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周边村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
农药类污染 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周边农田种植户、恶性投毒
石油类污染 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重点排查涉重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
3.6.3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具体详见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3.7 应急处置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生态环境局应建议应急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切断污染源:排查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原因,若是由固定源引发的,则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应急领导小组还可根据形势,对沿河、湖库周边及上游地区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若是由移动源引发的,责任单位应配合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打捞落水物,减少污染物的进一步排放。
控制污染水体: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或湖库内启用或修建(临时)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修建围堰或开挖临时分流渠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进行污染物清理或集中无害化处理;通过导流渠或清水廊道等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在汛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治理污染物:经专家讨论研判,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污染物治理。水中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①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②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③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治理污染物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并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保障饮用水安全: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可达到国家水质标准,木垒县合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如加入洗消剂、提高一、二次加氯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有机污染物、强化混凝、过滤工艺等措施,确保出厂水质达标。同时,应密切注意水源水质的变化,视水质状况减少或直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
根据分析,若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取用该水源水。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可暂时关停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7.1 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流动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在木垒县水源地附近县道的交通事故,由于车载油品或危化品等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废水处置不当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取水口水质及出厂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启动备用水源临时供水措施或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
应急处置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应急监测组通过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
(3)确定污染范围
应急专家组会同其他应急工作组依据污染物种类、性质,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4)减轻与消除污染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应急处置组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若出现油类泄漏或车辆运输的危化品泄漏在陆域范围,应急处置组到达现场后迅速采取沙土、活性炭等材料,进行筑坝、挖坑收容、封堵下水管道和沟渠等措施,控制污染区域,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对车辆翻车造成的油类污染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若翻车造成危化品等污染物已经进入水体,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迅速组织隔离工作,控制污染区域。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当遇到火灾爆炸时,应通报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
可通过采用隔离、吸附、扰动、上游调水、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水体污染。
化学法因会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应慎重选择。
(5)应急监测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执行。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有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7.2 水体富营养化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木垒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爆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1)应急监测组立即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2)应急指挥部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及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发布暂停取水命令。根据被污染的水质状况及所在区域条件,及时调用备用水源妥善解决区域内人们的饮用水问题。
(3)应急处置组在专家组的指导下立刻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藻类进行打捞、投加灭藻剂、消毒剂。根据现场情况从附近水源点调水,降低水温,防止藻类继续蔓延。
(4)应急保障组负责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供应。
(5)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后,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定期对事故发生地下游水源地取水口和监控断面进行水样采集分析并与前面的监测结果一起形成报告上交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污染区域的恢复情况,确保环境的安全性。
对于藻类大爆发造成的水源污染时,每天用专用船向水库中投加硫酸铜溶液,控制藻类繁殖。适宜投加量为:蓝藻和硅藻0.12mg/L-1.0mg/L;绿藻1.0mg/L-1.5mg/L,按水面下2m计算投药。
在水厂采用预氧化后混凝法除藻。即在混合、反应之前加氯,杀死藻类,以便在沉淀池中有效沉淀,减少进入过滤池的量。
一般高锰酸钾投放量为1mg/L-3mg/L,为了避免产生过量的卤代烃等副产物,采取加大高锰酸钾投放量使其预氧化,只要淡红色凿池内消失,高锰酸钾就不会进入滤池。
3.7.3 特殊气象条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事件等
当发生特殊气象时,应密切关注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汛期应加强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排查,雨雪冰冻期应密切关注融雪剂的使用对水源地的影响。发生水源地污染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汛期应急措施
①现场抢险组立即查找污染源点,并通过转移、封存、销毁等手段清除主要污染源,并根据现场地形地貌搭建开挖治污截污设施,隔离污染源点。
②现场监测组加大监测频率,对现场土壤,场地附近河流上、下游一定距离的水质监控点,附近地下水及下游饮用水源地水进行取样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及其它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③根据样品监测结果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对地表径流、饮用水源地水体的影响;若事故现场周边饮用水源地或水源补给区已受到污染,对受污染的区域,根据被污染的水质状况及所在区域条件,及时调用备用水源妥善解决区域内人们的饮用水问题。
④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件蔓延,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警戒疏散组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
⑤对已被污染的水体,专家组依据事故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及受污染程度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施加相应的药品进行沉淀、降解或消毒,或引入外来水源进行稀释处理。
⑥汛期过后,应急处置组排查重点污染源,固体废弃物及岸边堆积物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污染隐患。
(2)雨雪冰冻时期应急措施
①当发生雨雪冰冻导致道路结冰时,综合协调组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除雪除冰计划,尽量避开水源地保护区、汇水区、连接水体等区域。如无法避开,现场抢险组需制定敏感路段污水收集措施,避免含有融雪剂的污水进入地表水体。
②现场监测组加强风险源排放口、取水口附近的水质监测,增加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的监测,对在线监测设备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③对已被污染的水体,专家组依据事故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及受污染程度提出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施加相应的药品进行沉淀、降解或消毒,或引入外来水源进行稀释处理。
3.7.4 安全防护和撤离
(1)危险区的隔离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事件的状态进行区域管制与警戒,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车辆经过,以防止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
(2)现场人员、受灾群众的撤离
在发生环境事件时,严重威胁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条件下,应急指挥部有权作出与事件处理无关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外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等)的撤离,或全部人员撤离的命令。
撤离、疏散时,负责该项任务的后勤保障职能小组应注意:①事故现场有被困人员时,疏导人员应劝导被困人员,服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②正确通报、防止混乱。疏导人员首先通知事故现场附近人员先疏散出去,然后视情况公开通报,告诉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有序疏散,防止不分先后,发生拥挤影响顺利疏散;③口头引导疏散。疏导人员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人们消除恐惧心里,稳定情绪,使大家能够积极配合进行疏散;④利用广播将发生事故的部位,需疏散人员的区域,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告诉大家,对已被困人员告知他们自救的方法;⑤事故现场若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散组人员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故。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进入危险区域;⑥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亲人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故现场;⑦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疏导人员若知晓内部被困人员,要迅速报告,介绍被困人员方位、数量。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应做好如下准备:①人员准备,根据事故发生的规模,影响程度以及危险范围,确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数,并由经验丰富的或相关专业人员带队;②救援器材、物资必须准备充足,以防出现救险物资不够用的情况;③必须弄清救援方式,救援前尽量弄清楚各类相关事故处置情况,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抢险救灾;④思想准备要充分,救援时思想情绪保持稳定,做好救援抢险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命令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撤离时应保持秩序不混乱,不得提前脱下防护设备,待到安全区域时立即消毒、沐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县民政部门、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灭藻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等。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应避免在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导致人民群众哄抢矿泉水、不法商家故意哄抬水价等现象发生。
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信息公开由综合组进行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要高度重视环境风险事故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环境风险事故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条件
当对发生事故进行一系列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进入木垒县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木垒县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木垒县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木垒县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事件危害条件已经消除,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程序
木垒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1)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事故的处理,当符合上述规定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确认终止应急,逐级上报;
(2)上级部门批准后,下发应急终止命令,由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后期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在对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保护区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应急指挥部自身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组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对事件性质进行分类,根据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不同性质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4.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政府组织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开展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在木垒县人民政府牵头下,由环保部门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视情况申请上级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应应急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保护区标记,并向当地居民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和管理规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水安全的氛围,重点对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和养殖场进行水源保护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当地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5.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等为基本抢险队伍,木垒县卫健委、民政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等为协助救灾队伍,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同时应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与演练。
5.3 应急资源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稀释、围堵、导引、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常用物资,如消防车、工程车、挖土机、防化服、袋装活性炭、木屑和石灰、吸油毡、围油栏、捞藻船、稻草、漂泊粉、烧碱、消毒药水等,救援物资要采用就近原则,备足、备齐,定置明确,能保证现场应急处理(置)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若单位没有储备或储备不足,则可以进行紧急采购。
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4 经费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保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质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5.5 其他保障
5.5.1 技术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性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必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加强技术保障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障和恢复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饮用水源保障和恢复方案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环境调查、监测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引进先进的调查、监测装备和设备。
5.5.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5.5.3 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健全公路、河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处置车辆的落实,加强对应急处置车辆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车辆的优先调度,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展。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5.5.4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保障医疗救治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医疗救治信息,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5.5.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及时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加强事件现场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件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5.5.6 奖惩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全县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项目与物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可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木垒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应急预案最终解释权归木垒县人民政府。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1)应急演练的组织:应按照本应急预案定期(每年组织一次)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2)应急演练内容:根据水源保护区潜在的风险进行演练。
(3)应急演练参加人员:参演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观摩人员。
(4)演练实施的基本过程:
准备阶段:确定演练日期,成立一个临时演练策划组。策划者编制演练方案,确定演练的目标、原则、范围、参演部门,确定演练的性质和方法,选定演练事件与地点,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确定实施计划、设计事故情景与处置方案。
实施阶段:演练实施阶段是指宣布初始时间到演练结束的整个阶段。演练过程中参演应急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实际紧急事件发生时响应要求进行演示,由参演人员根据自己对最佳解决方法的理解,对事故作出响应行动。策划者适时宣布演练开始和结束,以及解决演练过程中的矛盾。
总结阶段:应急指挥部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效果作出评价,提交演练报告,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为不适项、整改项和改进项。分别进行纠正、整改、改进。
(5)演练结果评价: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改进应急演练不足部分。
(6)应急演练注意事项: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
6.3.2 预案管理及修订
本预案经木垒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木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负责日常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原文下载:木县政办发〔2023〕6号关于印发《木垒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