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举措】木垒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38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政策举措】木垒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 ||
主 题 词 | 举措 木垒 房地产市场 健康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29 19:17:23 |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从财税补贴、企业优惠等多个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群众购房补贴政策。关注民生保障,满足群众购房需求,对在木垒县购买新建、库存商品房的,按照5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套(含自治区、自治州补贴)给予购房补贴,即办即补,购房补贴政策以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证时间为准。补贴房源150套,以购房资料提交的先后顺序为准。
二、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在木垒县购买新建、库存商品房的,按照7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7万元/套(含自治区、自治州补贴)给予购房补贴,即办即补,购房补贴政策以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证时间为准。补贴房源100套,以购房资料提交的先后顺序为准。
三、实施改善型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者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期间出售本县自有住房后,在本县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符合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的,按现行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四、实施购房优惠政策。购买库存商品住房所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个人全额缴纳后,鼓励(非强制)房产公司为购房者承担50%维修资金及购房户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的物业费和暖气费。
五、实施个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20%降低为15%。
六、实施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房产企业申请将已建成的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房产企业给予将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改变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支持,用作配售型或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指导有关商业银行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积极争取再贷款额度。
七、实施新建住宅品质提升政策。新建住宅规划设计时,在满足现行规定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情况下,放宽和优化高低配、建筑密度限制,提升小区绿地率和公共空间,有条件区域可建设低层精品住宅,提高房屋品质、优化停车位配比,增大改善性住房供给。
八、实施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政策。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符合规划、产业、环保等条件下,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将用地性质调整为住宅用地或养老、医疗、体育、文旅、教育等产业用地。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允许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住房套型结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九、实施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凡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新开发的商品住宅楼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筹备阶段,向住建局提交减免城市配套费申请,住建局出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批准文件,开发商在缴纳相关费用时,凭批准文件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吸引鼓励房产开发企业积极投入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
十、实施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政策。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要求和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满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编制分期规划,经批准分期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可分批次开展规划核实,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不低于50%后可在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按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室不计容部分需同步报批)、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容缺事项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补齐相关材料。
备注:第一项与第二项补贴不可重复享受,本优惠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执行。
相关连接:【视频解读】关于《木垒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