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1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开展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开展 自治县 四次 全国文物普查 查的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发〔2024〕6号 | 发文日期 | 2024-03-13 17:00:04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区、州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木垒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自治区关于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4〕8号)》精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决定于2024年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二、普查工作任务
普查范围是木垒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木垒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
县党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五、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研究制定的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和自治区《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年度列入相应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