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4-00052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木垒 农村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规〔202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17:34:16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吉州《关于加强乡镇党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的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通常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保值增值、安全保障”原则,实行“村财村用村管乡监督县级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如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资产的处置、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运营、资源开发等方面,确保“三资”管理规范、透明。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三资”的收益分配公平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对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集体资产。
第五条 理事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资”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制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止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二)合理安排资金用途,优先保障村级公共服务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每笔收支进行审核和把关,编制收支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村级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明确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定期对资产、资源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负责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规范资产、资源的出借、处置和出租、承包等日常管理和经营行为,保障资产的增值和资源效益最大化。
(六)定期向成员公开“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七)配合上级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妥善保管“三资”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包括财务凭证、合同、清查报表等,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九)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三资”管理情况。
(十)加强报账员管理。报账员应掌握财务基本常识和技能,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监事会“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严格落实。
(二)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抵押等,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三资”管理的监督情况,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乡镇“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指导监督。乡镇党委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具体做好“三个把关”(经营规划计划、项目投资、人事调整),强化“两个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和年度收益分红方案),严格“一个确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规范运行。
(二)每半年开展一次“三资”清查,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工作,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指导村级集体组织清查核实资产、资源,建立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明确资产权属。
(五)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防止资产流失。
(六)指导村级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行为,规范合同及交易方式,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源,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推进“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九)接受成员监督,及时处理“三资”管理中的纠纷和问题。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三资”管理主要职责
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政策解读,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壮大村集体经济提供业务指导。
(一)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代理记账的同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二)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四)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
(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七)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八)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平台,确保资产、资源公开、公正、公平交易。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提议、村党组织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和监事会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移交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盘活利用。
(八)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经济项目。
(九)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大额非生产性开支、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
(十一)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十二)处理大额呆坏账。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或挪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电子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资产、资源状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重大经济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形式分为线上线下,线上录入“昌吉州农业农村数据平台”、线下各村集体组织张贴公示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权限遵照成员大会制定的本社章程执行。
报账时间和票据审核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行报账制,每月至少报账一次。报账当日将本月收入附件(合同或协议、电子收据、银行入账单)、支出附件(发票、会议记录、合同或协议、收款方信息等)交由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交由核算中心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或集体股收益,再剩余部分可按股份对成员进行分配。
(二)收益分配顺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由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年度经营收益进行审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无收益分红、借债分红,应按照审计结果和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程序,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依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为集体当年收益的15-40%(不设集体股的按上限计提,设集体股的按不低于15%的标准计提),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其中公益金用于本组织公共服务事业,公积金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四荒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净收益按不低于30%提取,统一建立村集体经济统筹发展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
3.向成员分配收益。
4.其他。
(三)公积公益金、福利费使用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计提的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应当用于集体公益设施建设、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发放福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私分、哄抢、破坏、平调。
(一)资产登记
1.集体所有资产,要按照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机械房屋租赁、土地发包等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等。每季度盘点一次,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二)资产保管
1.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进行检查,促进集体资产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2.要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
3.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集体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4.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兴办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等。
(三)资产处置
农村集体资产发生变动和处置时,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程序和处理规定及时进行核销。
(四)资产评估
1.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确需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事前向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的。
(2)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的。
(3)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的。
(4)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设立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的。
(5)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提出书面报告、未经乡镇审核,不得进行资产评估;未经评估,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的评估规程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成员公布,报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备案,评估资料存档。
3.资产评估结果及成员大会议定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作为招投标、投资、产权制度改革或设立抵押权等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产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
(一)宅基地、草场、林地、水面、滩涂、荒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农村公共办公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村集体所有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村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资产折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折旧资金的使用管理。计提折旧,计入当年相关费用。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村集体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土地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监督和参与下开展。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本组织资源的保护,防止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规范
(一)农村集体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经乡(镇)司法部门鉴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
(三)合同调整、变更应及时上报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
(四)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要及时收回集体资产、资源,并将变更情况登记录入台账。
(五)建立合同档案台账管理。指定专人管理,认真登记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建立档案借查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的。
(二)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损失的。
(三)侵占、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四)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的。
(五)未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未依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八)强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按照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情况的指导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予以纠正;构成违纪的,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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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文字解读】关于《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