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MLX01/2025-00000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木垒 衔接 资产 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木县政办规〔2024〕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18 17:12:57 |
发文单位 | 木垒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木垒县政府网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衔接)资产的后续管理,确保脱贫人口及其他监测对象实现持续增收,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木垒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木县政办发〔2021〕54号)《关于印发<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农规〔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木垒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是指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及对象
第三条 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公开、公正、差异化分配,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一发了之。
第四条 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 各乡(镇)、村根据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际,确定就业岗位、外出务工奖补、项目补助、临时救助和差异化分红收益等标准。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优先安置就业。确实不具备就业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差异化收益分红。
(二)各村可结合实际,设置防疫协管员、保洁员等就业岗位,积极引导有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或半劳动能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
(三)鼓励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外出务工就业,可结合实际,给予跨省、跨地州、跨县外出务工奖励。
(四)激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内生动力,开发式发展庭院经济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等扶持项目,给予项目补助。
(五)对因病、因学、因灾等突发严重困难户可以进行“一事一议”临时救助。
第六条 制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并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确定,并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将年度收益分配结果名册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资产后续管护制度,乡政府、纪委监督指导村委员会履行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出现违规违纪线索和问题将移交县纪委监委。
(二)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农业农村局和行业部门要不定期对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县乡村振兴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衔接)资产的管理,对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负责扶贫(衔接)资产统计、审计、督查等工作。财政局、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帮扶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护责任主体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台账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维护脱贫户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四)负责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九条 资产收益资金,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及所辖村作为资产收益资金风险防控、资产监管、收益分配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拖延、截留、挪用资产收益。
(一)资产收益资金由各乡(镇)、村专项管理,按照“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资产收益应合理确定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分配对象,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乡(镇)、村应当规范收益分配档案的管理,对收益分配方案、资产收益清算台账、收益分红明细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资金拨付等资料收集归档,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条 扶贫(衔接)资产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和经营。
第十一条 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衔接)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衔接)项目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 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原文下载:木县政办规〔2024〕3号关于印发《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文字解读】《木垒县扶贫(衔接)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