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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 案例(第六期)

2023-12-15 10:56:02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整顿和规范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秤的使用,加强民生计量监管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批质量、计量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木垒县中移通讯器材店销售不合格GSM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案

2023年4月28日, 本局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后处理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质转〔2023〕8号),当事人销售的GSM数字移动电话机在2022年自治区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SC223009964)其中主要项目实物质量(11项)、产品标签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GSM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GSM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1部;处以货值金额(130*2=260元)等值的罚款2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县大王手机通讯店销售不合格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案

2023年4月28日, 本局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后处理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质转〔2023〕7号),当事人销售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在2022年自治区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SC223009965)其中主要项目实物质量(9项)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产品1部;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以货值金额(180*2=360元)等值的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木垒县江合建的材总汇销售不合格LED平板灯、LED筒灯产品案

2023年4月28日本局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后处理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质转〔2023〕10号),当事人销售的LED平板灯、LED筒灯产品在2022年自治区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LED平板灯、LED筒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LED平板灯、LED筒灯产品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80.2元;处以LED平板灯货值金额(35*20=700元)、LED筒灯货值金额(15*20=300元),等值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县汇鑫建材综合商行销售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案

2023年9月11日, 执法人员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后处理转办通知书(木县市监质转〔2023〕1号),当事人销售的PP-R热水管在2023年木垒县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X-J-JS01866)其中主要项目液压强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110根;没收违法所得290元;处以货值金额(400*9=3600元)等值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木垒县顺泰机电水暖总汇销售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案

2023年9月11日, 执法人员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后处理转办通知书(木县市监质转〔2023〕2号),当事人销售的PP-R热水管在2023年木垒县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X-J-JS01865)其中主要项目平均外径、壁厚允许偏差、静液压强度三项不合格。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PP-R热水管产品1根;没收违法所得133.2元;处以货值金额(75*8=600元)等值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木垒鑫旺煤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院内西南方向堆放10吨左右散煤,煤场一进大门左侧安装一台电子汽车衡,显示器及地磅上未发现任何检验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经营煤场,使用的型号为D2008电子汽车衡用于散煤结算,显示器及地磅上均未见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木垒宇冠钢材销售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大门内北侧摆放一台电子汽车衡,型号:SCS-20型,磅房内桌子上放置电子汽车衡显示器,显示器铭牌显示产品型号:XK3118K9,通电并正常使用,显示器及地磅上未发现任何检定标识。桌旁摆放电子台秤一台,铭牌显示TCS-300电子台秤,通电并正常使用,电子台秤上未发现任何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木垒县稳驼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公司库房入口处通电使用的一台型号为XK3190-A27+E电子秤,充电中并正常使用,该电子秤上未发现任何检验检定标识。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疆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公司门口右侧摆放一台型号为TCS-200型电子台秤,该电子秤上未发现任何检验检定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木垒县俊通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公司门口左侧摆放一台型号为TCS-300型电子台秤,该电子秤上未发现任何检验检定标识。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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