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木垒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1-02-09 16:55:33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在禁燃区燃爆烟花爆竹的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木垒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一)和好街;
(二)和美居、商贸城商圈;
(三)木垒河人民广场、守静园、生态园、旅游景区;
(四)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和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城区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
(八)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禁止在禁放区域内进行举办焰火晚会及焰火燃放活动。
第七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公安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十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