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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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2021-10-27 16:27:39 来源:木垒县烟草专卖局

《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7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木垒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7日



                      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6月11日首次公布实施,2016年4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以下简称木垒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木垒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本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工业园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村组、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厂区、工地、矿点场区。

第六条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人口数、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级行政中心、村组。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所在行政村户籍数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30户的增设1个零售点。村组网格按照常住人口每7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7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70户以上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40户的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60户的增设1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每7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7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70户以上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40户的增设1个零售点。城区网格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三)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店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店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10店的增设1个零售点。商业街网格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店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店的,除整以后余数超过10店的增设1个零售点。商业区、商业街设置零售点,一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四)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足6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2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20户以上的,每增加60户增设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五)厂区、工地、矿点场区按区域内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六)汽车站内按日均客流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幼儿园园内及距离校园、幼儿园所有出入口中心位置城区(县城)100米,乡镇50米区域内的。(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含100、50米。);

(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大浪沙检查站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30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原在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退出的,原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木垒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划经听证会通过,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局法制部门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3日起实施的《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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