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
2022-02-22 17:09:46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面积调整为10.6平方公里。
范围:原照壁山村村委会——木垒河东岸向北——迎宾路——木垒河北路——诚信西路——人民北路——敬业东路——哈依纳尔路——法治东路——胡杨北路——鸣沙路(月亮湾小区东侧)——解放东路——照壁山村1组农田东侧村道——照壁山路——原照壁山村委会。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本通告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油类等常规燃料。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于2022年3月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在禁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工信局、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及乡镇依法查处。
(一)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划定木垒县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