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细公示
2022-06-22 12:08:26 来源:司法局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细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责任单位 | 处罚裁量基准 | |||||
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 | 内容 | 主管部门 | 行使处罚权的单位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 | 行政处罚标准 | |
1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道路的承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型车辆的车主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攀爬、刻划、涂污、折捡胡杨树木以及乱扔垃圾、毁坏设施、野餐、留宿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违法行为 | 破坏原始胡杨木树干、树根、树桩、树枝的自然状态以及狩猎、放牧、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挖掘灌木等损害自然植被的活动 | 没收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向保护区排放有害物质和引入有害物种;砍伐、掘根、携带、买卖、运输、加工胡杨木 | 没收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 旅游开发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破坏景观和植被的 | 责令其限期履行 |
一般违法行为 | 除观光车外,未经批准的车辆进入保护区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营服务区未修建在保护区所规划的位置的;在保护区内取地下水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修建的旅游度假、渔塘的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修建牲畜药浴池的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修建渗漏厕的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倾倒500公斤以下的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倾倒500公斤以上1000共公斤以下的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伍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倾倒1000公斤以上的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伍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砍伐五棵以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的 | 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砍伐五棵以以上十棵以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的 | 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伍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砍伐十棵以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的 | 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并处三千伍百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罚款 | ||||||
6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第一次违法开采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次违法开采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伍仟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三次违法开采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伍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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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100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元以上三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100只以上200只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200只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修建墓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通知下发后5日内迁出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通知下发后10日内迁出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通知下发后15日内迁出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翻越、破坏防护网; | 持续时间不足5天;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V类水体(地表水、地下水)功能退化;本地区(县)级媒体曝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 |
一般违法行为 | 露营、野炊、宰杀牲畜、洗涤等污染水质的活动;使用农药和化肥; | 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1个月;IV类 Ⅱ类、Ⅲ类水体(地表水、地下水)功能退化;当地市级媒体曝光,省级媒体曝光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I类水体(地表水、地下水)功能退化,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中央媒体曝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 | ||||||
10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河道内取土、堆放物料的在;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河道内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河道内打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五十五分贝和四十五分贝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50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罚款 | ||||||
12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五十五分贝和四十五分贝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500以下罚款 | ||||||
13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牲畜浴药经销商不回收农药废弃物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拒不改正的。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1.开山、开矿、采石、取土、毁林、破坏植被、开荒和乱建墓地;2.占用和破坏园林绿地、河道、泉眼、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的 | 有第一项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个人1万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处1千元-2千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1.开山、开矿、采石、取土、毁林、破坏植被、开荒和乱建墓地;3.占用和破坏园林绿地、河道、泉眼、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的 | 有第一项行为的单位;处15万元,个人1.5万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处3千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开山、开矿、采石、取土、毁林、破坏植被、开荒和乱建墓地;4.占用和破坏园林绿地、河道、泉眼、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的 | 有第一项行为的单位;处20万元,个人2万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处5千元罚款 | ||||||
15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1.填埋古井、挖掘石桩、城墙;2.在石桩、古井、城墙周边无米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3.损坏、移动和涂改标志牌 |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1千元-2千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单位处5千元,个人处1千元-2千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1.填埋古井、挖掘石桩、城墙;2.在石桩、古井、城墙周边无米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3.损坏、移动和涂改标志牌 |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2千元-3千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单位处1万元,个人处3千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填埋古井、挖掘石桩、城墙;2.在石桩、古井、城墙周边无米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3.损坏、移动和涂改标志牌 |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单位处2万元,个人处5千元罚款 | ||||||
16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1.砍伐、买卖或者擅自移植;2.擅自修建、攀树折枝和剥损树皮;3.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搭建打棚、栓牲畜;4.在树冠外缘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废水废渣、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 1.有第一项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2.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处500元以上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1.砍伐、买卖或者擅自移植;2.擅自修建、攀树折枝和剥损树皮;3.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搭建打棚、栓牲畜;5.在树冠外缘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废水废渣、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 1.有第一项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2.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处800元以上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1.砍伐、买卖或者擅自移植;2.擅自修建、攀树折枝和剥损树皮;3.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搭建打棚、栓牲畜;6.在树冠外缘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废水废渣、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 1.有第一项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2.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
县公安局、住建局 | 县公安局、住建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口头警告教育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元罚款 | ||||||
18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三)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四)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住建局 | 住建局 | 轻微违法行为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清理 |
一般违法行为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的,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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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烟头、纸屑、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处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和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违法张贴、挂置商业性广告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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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木垒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抢牧、滥牧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抢牧、滥牧户处以每只绵羊单位每天5元罚款。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抢牧、滥牧3天以内,数量在50只绵羊单位以下 | 警告、劝返 |
一般违法行为 | 抢牧、滥牧3-5天,数量在50到100只绵羊单位 | 责令改正 | ||||||
严重违法行为 | 抢牧、滥牧5天以上,数量在100只绵羊单位以上 | 按每只绵羊单位5元标准进行罚款 | ||||||
20 | 《木垒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载放牧牲畜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退回牲畜,并对超载牲畜处以每绵羊单位50元以下罚款。如限期不予退回牲畜的,由乡(镇)场组织有关部门强制退回牲畜,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3天以内,超载数量在20只绵羊单位以下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3-10天,超载数量在20只-50只绵羊单位 | 按每只绵羊单位50元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载放牧10天以上,超载数量在50只绵羊单位以上 | 按每只绵羊单位50元标准进行罚款 | ||||||
21 | 《木垒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区牲畜到草原代牧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牧者视为超载放牧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退回牲畜,并对代牧户处以每只绵羊单位50元以下罚款。如限期不予退回牲畜的,由乡(镇)场组织有关部门强制退回牲畜,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牲畜进入带牧区3天以内,代牧数量在20只绵羊单位以下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代牧牲畜进入带牧区3-10天,代牧数量在20只-50只绵羊单位 | 按每只绵羊单位50元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代牧牲畜进入带牧区10天以上,代牧数量在50只绵羊单位以上 | 按每只绵羊单位50元标准进行罚款 | ||||||
22 | 《木垒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违法改变草原畜牧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在5亩以下。2、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占地在2亩以下 | 责令改正,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每亩按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
一般违法行为 | 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在10-20亩之间。2、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占地在2-5亩. | 责令改正,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每亩按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12倍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赔偿草原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 | ||||||
严重违法行为 | 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在20亩以上。2、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占地在5亩以上. | 1、违法改变草原用途在20亩以上,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赔偿草原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23 | 《木垒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割草者、每亩处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遇有特殊情况的年份,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时间另行规定。 | 县林草局 | 食药环刑侦执法大队 | 轻微违法行为 | 割草面积在5亩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违法行为 | 割草面积在5-10亩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亩处于五百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割草面积在10亩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亩处于一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