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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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10-03 10:09:50 来源:木垒县信访局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信访人依法按政策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滋事扰序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上投诉、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会议、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上访或缠访、闹访的。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秩序或公共秩序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办理终结、剔除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信访事项依法处理到位并签订调解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的。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行为以及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法规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以进京或多次赴区州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实施上述第四条违法信访活动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四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认清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共同打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木垒县人民法院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木垒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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