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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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2022-12-30 11:24:59 来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建成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的决定》已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于20221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

2022年12月30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促进建成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的决定

(2022129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建成木垒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垒县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木垒县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基地开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新能源基地,是指木垒县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而形成的发电、输变电及配套的风机、塔筒、叶片、光伏逆变器等设备制造、生产服务等区域。

二、新能源基地建设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在有关政策引导下,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加快发展以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

(三)坚持大规模集中式开发和因地制宜分散式发展相结合,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项目单体容量不少于50万千瓦(年度保障性并网项目容量依据区州下达指标确定),充分利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

(四)坚持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既重视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加快装备制造、储能、运营服务等配套产业发展壮大,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三、发展改革部门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区州新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木垒县新能源发展规划。

四、县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木垒县新能源发展规划,通过“新能源资源禀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主干网架、产业布局”四个叠加,结合电网接入能力、负荷消纳、土地现状等因素,形成覆盖建成项目、在建项目、近期拟建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的木垒县新能源开发布局图,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五、将风光资源开发、草原畜牧业、防沙治沙有效结合,资源开发做到风光牧互补与防沙治沙同步实施、一体化推进,实现沙漠、草原和风光资源的高效利用

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景点服务区(停车区)和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布局建设太阳能充电基础设施。

六、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风(光)电项目开发企业:

(一)在木垒县注册成立全资子(或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二)开发风能资源的企业有投资建设风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开发经历;开发太阳能资源的企业有投资建设光伏项目10万千瓦以上的开发经历;

(三)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引进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项目,可优先配置风光资源。

七、县发展改革部门与县民生工业园区、商务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国网木垒公司等部门(单位)建立会商制度,及时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按照木垒县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开发一张图,对具备开发条件的拟实施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试点方案,提前开展用地区域评价、控制指标设定以及用林用草、用地预审、环评等手续办理,为新能源项目尽快申报创造条件。

八、按照自治区关于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服务效率要求,新能源项目可采取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快速度并联审批、最优限度容缺受理的方式,压缩林草查询、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环评水保、文物调查等前期手续的办理

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后,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国网公司等部门(单位)建立新能源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在项目开发企业提交完整申报材料既定时限内办结职权范围内事宜,并与区州对口部门进行沟通衔接,推进审批工作早日办结。

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后,县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及时开展新能源项目土地、林地、草地现场踏勘,核查无误后按照各自审批权限上报,以缩短手续办理时间。

九、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前,民生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协调下列事项,出具同意入园文件:

(一)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昌吉州新能源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木垒县民生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二)建设企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根据准入条件和资源配置进行审核,由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园投资协议;

(三)建设企业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设计图纸、接入系统设计批复、项目核准(备案)及各专题报告审核意见、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

(四)建设企业需要提交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消防备案凭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各项手续、批件;

(五)风光电项目基础设施由园区统一规划、设计,实施,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入驻后,由园区管委会对应有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分摊。

十、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园区、商务工信等相关单位强化建设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新能源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规范;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融资信贷和票据结算。新能源项目一般自核准(备案)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一方混凝土浇筑完成)。风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9个月,光伏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光热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十一、新能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十二、国网木垒公司依据全县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开发布局图,积极推动上级国网公司多方挖潜扩能(构建新增负荷消纳路径稳定的电力外送通道和电能就地消纳),提升新能源电力外送及就地消纳能力,将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纳入电网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保障建成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接入、消纳。

十三、县人民政府承担推进新能源基地建设服务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发展改革、商务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工业园区、国网木垒公司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协同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法律等手段,统筹推进新能源基地开发建设及建成后的综合协调服务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因土地、林草征占用等工作

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新能源基地建设,细化产业目录,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招商引进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储能等产业项目。各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提升配套服务功能,优化企业入驻条件,全方位、全流程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以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资本、项目和人才。

十五、新能源基地建设选址优先考虑沙漠、戈壁、荒漠区域的土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和Ⅰ级林地、园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区。对于不形成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牧业生产的复合光伏项目,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永久性建筑(风机、升压站、光伏板阴影等)需办理草场征收补偿或土地征收补偿后,以出让方式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光伏区除出让面积外涉及其他使用面积,可按照租赁形式进行登记使用。

十六、企业优先录用本地务工人员就近就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用工信息,积极组织劳动者到企业务工;协调职业培训机构与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进入新能源项目务工前,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十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常态化对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七项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投诉、举报。

新能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30日内在本县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完成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的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上传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十八、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县域内生产供应的风光电设备、砂石、混凝土、钢材等产品。

十九、新能源项目开发企业未完成项目投资、未达到项目建设标准或者违规转让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有关部门,核减其已取得的新能源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并确定新的项目开发主体。

二十、项目建设实行承诺制,对不履行承诺、圈而不建、逾期未开工、建设进度滞后的,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开发企业及隶属单位的有关企业,一年内不再办理新的市场化并网项目申报手续,并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

二十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新能源基地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适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推动新能源基地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通过走访、调研、视察等方式,积极提出推动新能源基地建设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为新能源基地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共服务社会化均等化等方面,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法律援助指导职能,为新能源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宣传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大意义,普及新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开发和应用知识的宣传报道,为新能源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新能源基地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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