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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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2-03-30 11:48:47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联合天东林管局木垒分局代拟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木垒县自然资源局联系,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阿热依,联系电话:13689908928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天东林管局木垒分局: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草原防火期为春季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每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一)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生态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

(二)三边:路边、村边、坟边;

(三)三口:村口、道口、山口;

(四)五周:城镇周边、村落周边、单位周边、厂寺周边、重设施周边;

(五)五缘:林缘、房缘、路缘、点缘、地缘。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随意倾倒炉灶灰烬、野炊、放火烧荒、烧火取暖、烧炭、焚烧垃圾、动物粪便、农作物秸秆、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结电线;

(六)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禁火区内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査责任,加强对三边(路边、村边、坟边)、三口(村口、道口、山口)、三头(源头、苗头、火头)、五周(城镇周边、村落周边、单位周边、厂寺周边、重要设施周边)、五缘(林缘、房缘、路缘、点缘、地缘)等重点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査”系统和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

(三)除林草执法人员外,进山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痴呆傻人员不放行)。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一律除名。有老人、儿童、痴呆傻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木垒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木垒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七、该禁火令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20日止。

天东林管局木垒分局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0994-4853631、4869069

木垒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4821263

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94-4828589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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