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长眉驼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06-15 12:23:05 来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为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长眉驼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拟稿)》的意见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我们将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
电 话:18167779632 0994-4822281(传真)
电子邮箱:517758979@qq.com
信函请寄: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831900。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长眉驼保护与发展条例
(草拟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木垒长眉驼优良品种,大力发展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特色畜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垒长眉驼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机制】 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科技支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各方联动、公众参与的保护工作机制。
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实行物种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政府职责之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畜牧业发展区域规划和畜种布局,制定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规划,建立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之二】 自治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资金,用于保种场建设、良种补贴、品种改良及品牌创建、市场培育等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政府职责之三】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进和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开展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科普知识,提供畜牧兽医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鼓励和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的保护、培育、推广和开发利用,为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对在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繁育推广、种畜生产管理和推进木垒长眉驼产业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主管部门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眉驼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长眉驼保护和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木垒长眉驼良种繁育体系;
(二)组织骆驼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以及相关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的起草、申报工作,加大技术规程及地方标准的应用和推广力度;
(三)定期开展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四)对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与种驼生产、经营、引进、推广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木垒长眉驼疫情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木垒长眉驼保护与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职能机构职责】 自治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履行下列长眉驼的保护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实施木垒长眉驼品种选育工作,指导养殖单位和个人组建繁育母驼核心群,加施统一的木垒长眉驼标识;
(二)依据有关技术规程对木垒长眉驼种畜进行等级认定,并建立健全种畜质量安全认证可追溯体系;
(三)建立木垒长眉驼种质资源保护的养殖档案和生产性能数据库。指导和督促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长眉驼养殖档案和系谱档案,及时淘汰不符合种用条件的长眉驼个体;
(四)向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木垒长眉驼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服务;
(五)承担木垒长眉驼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遗传资源保护范围】 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确定保种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确定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种场,并在保种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公布保护措施。
保种场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种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
建立动态保护机制,定期评估保护成效并作为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种场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建档和保种】 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执行保种规定,建立一定规模数量的核心群,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建立养殖档案和系谱档案,准确、完整记录品种资源的详细信息。
保种场应当选用木垒长眉驼种畜或其精液进行选种选配,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品种的骆驼。
第十三条【保护长眉驼遗传资源】 享受自治县财政资金支持的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保种场,在更新、调整、处理受保护的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时,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长眉驼遗传资源】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木垒长眉驼种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遵守种畜繁育技术规程,建立、保存养殖档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产木垒长眉驼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五条【销售推广长眉驼种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销售、推广使用的木垒长眉驼种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时,应当附具种畜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和检疫合格证明。木垒长眉驼种畜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种畜标识。
第十六条【长眉驼无害化处理】 从事木垒长眉驼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其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粪便、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长眉驼及其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和处理养殖、屠宰废弃物和病死长眉驼尸体及其产品。
第十七条【推进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木垒长眉驼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产业化经营,支持产学研有机结合,开展木垒长眉驼优良品种选育及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的推广,推进产业科技创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引导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木垒长眉驼繁育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场)的发展,通过项目建设,提高专业合作社(场)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产业信贷和养殖保险】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骆驼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注入骆驼产业发展。
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骆驼养殖保险业务,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参加骆驼养殖商业保险,提高养殖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条【长眉驼品牌打造】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打造木垒长眉驼品牌,开展木垒长眉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工作,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介、宣传木垒长眉驼的品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木垒长眉驼品牌知名度。
鼓励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公益宣传木垒长眉驼品牌。
第二十一条【拓宽交易渠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木垒长眉驼生产经营者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建立产品品牌专卖店、体验店,实现木垒长眉驼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开展监督检查】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木垒长眉驼饲养环境、驼肉产品质量、饲草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检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实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未经检疫的木垒长眉驼不准屠宰、销售。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木垒长眉驼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条例用语含义】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木垒长眉驼,是指具备长眉驼外观特征,经分子遗传学检测符合长眉驼特定标识的准格尔双峰驼个体。
(二)保种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养殖木垒长眉驼活体为手段,以保护木垒长眉驼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