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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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3-07-24 10:19:20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现将五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木垒老二相遇烤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

2023年6月24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教育局反映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在经营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向其销售了红乌苏啤酒11瓶,购进价格4元/瓶,零售价6元/瓶,该案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22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木垒县嘟嘟玩具店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种70只玩具产品,无法查验该玩具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记录及台账,不符合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要求。该案货值金额为355元,违法所得为3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6类70件,没收违法所得31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0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唯购优品日用百货经销超市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均未发现2种8只玩具产品标识中厂名、厂址和CCC产品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种8只玩具产品,无法查验该玩具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记录及台账,不符合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要求。该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30.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2类8件,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2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梦幻岛儿童乐园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均未发现2种65只玩具产品标识中厂名、厂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种65只玩具产品,无法查验该玩具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记录及台账,不符合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要求。该案货值金额为195元,违法所得为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2类65件,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5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木垒县满满商行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均未发现5种239只玩具产品标识中厂名、厂址和CCC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种239只玩具产品,无法查验该玩具生产厂家是否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记录及台账,不符合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要求。该案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0.2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5类239件,没收违法所得0.21元,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585元的行政处罚。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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